2024年11月25日,澳大利亚某客户(以下简称“澳大利亚客户”)通过邮件向温州某公司(以下简称“温州公司”)购买一批不锈钢管件,并签署了形式发票(PROFORMA INVOICE),内容约定:不锈钢管件共计160件,总价款6648美元,1796美元为预付款, 剩余4852 美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付清。之后,澳大利亚客户按约向温州公司汇款1796美元。2024年12月,温州公司完成不锈钢管件的生产与包装,并按约向澳大利亚客户指定货代交付货物。但是在货物快到目的港的一周前,澳大利亚客户单方面变更付款条件,要求温州公司先提供清关资料再付款,并声称如果温州公司不给予清关资料,有可能会放弃该批货物。2025年1月6日,温州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/中国国际商会温州调解中心(以下简称“温州调解中心”)求助。
调解过程:
温州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,指定调解员吴立、姜旭萍参与本案调解工作。调解员接受指派后,及时联系申请人并建立微信工作群,仔细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,包括:形式发票、箱单、提单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邮件往来等材料,全面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,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地址,向被申请人发送了《调解征询函》。同时,调解员指导申请人积极与被申请人联系,强调其单方面变更付款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,并可能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。经过调解员与申请人的共同努力,终于于2025年1月9日收到4852美元余款。
调解结果:
此次调解不仅帮助温州公司及时收回了货款,还避免了因违约导致的进一步经济损失。温州公司对调解员的专业性和调解中心的支持表示感谢。
案件评析:
通过本次调解,总结以下建议供企业参考:
一、合同条款细化与法律适用的必要性
企业在签订书面合同时,应细化合同条款,明确法律适用。本案中,双方通过邮件签署了形式发票(Proforma Invoice),并以此作为合同依据。根据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(CISG),合同形式可以灵活多样,但我国对CISG的合同形式保留了声明,要求涉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。形式发票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,但内容过于简单,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,也未明确违约责任。因此,建议企业在与外商的贸易往来中签署更详细的书面合同,明确合同条款和法律适用,以降低法律风险。
二、单方面变更付款条件的法律后果
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,避免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。本案中,澳大利亚客户在货物即将到港时单方面要求变更付款条件,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。根据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(CISG)规定,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,且违约方需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。因此,澳大利亚客户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,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这提醒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条款,并以书面形式确认。
三、调解的高效性与灵活性
企业在面临国际商事纠纷时,可优先考虑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。本案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温州调解中心的调解,快速解决了纠纷,避免了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。调解员通过建立沟通渠道,及时联系双方并促成和解,体现了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高效性和灵活性。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不仅节省了时间和成本,还维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,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。
调解员介绍:
国际贸易(跨境电商)争议解决,跨境投资(涉香港投资)
吴立
浙江六和(温州)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管委会成员、党支部副书记。浙江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、浙江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、温州市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、温州市法学会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、温州市律师协会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副主任、温州市律师协会涉外与海事海商(海洋经济)专业委员会副主任、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、温州市跨境电商专家库专家、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、中国贸促会温州调解中心调解员、中国国际商会温州商会商法专家、温州市第二届法治监督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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